每个人的出生时间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固定的事实,除户籍记录错误外可申请更改外,不能因为个人利益原因随意更改,或在个人人事档案材料中随意填大或填小出生时间,甚至到户籍派出所更改户籍身份信息。
一、出生时间不可随意更改的缘由
新中国前,绝大多数人是没有个人档案的,个人出生时间都是口口相传,按父母说的记录和填写。新中国后又过了30多年,一部分干部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没有档案,如何确定这部分人的时间是个问题。为妥善解决这部分干部的出生时间问题,1990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办理干部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的相关通知,对于不清楚、不准确的出生时间,必须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计算年龄,此时以户口为准可以申请更改出生时间。
2006年10月起,国家为防止一些干部到退休年龄却不愿意退休而将年龄改小获得个人利益的情况发生,印发关于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不再办理干部更改出生时间的要求。近年来,出现了年轻干部和晋升无望的中年人,尤其是基层干部,由于工作压力大,希望早点退休,而产生将出生时间改大的想法,同样属于个人获得利益的情况,因此不允许随意更改出生时间。
二、个人确定出生时间方法
个人确定出生时间通常依据一些常见的方式,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出生证明是由相关卫生机构颁发的官方文件,记录了一个人的出生日期和时间,这是最常用的确定出生时间的方式之一。医院病案记录是在一个人出生时由医院工作人员记录的包括出生日期和时间相关信息资料通常被认为是可靠的。有时候,家庭成员可能会在一个人出生时记录下相关信息,包括出生日期和时间。这些记录可能包括出生证书、家庭相册或其他家庭文件,虽然这些记录可能不如官方的出生证明或医院病案记录可信,但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可作为确定出生时间的参考。
三、组织或单位确定职工出生时间的方法
组织或单位对于职工出生时间存疑进行认定的方法通常结合其人事档案中最早记载出生时间的材料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为档案中第六类的《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若档案中无入团材料,可在第二类自传,第四类毕业生登记表,第五类早期政审材料,第九类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时间结合现户籍登记的身份信息来进行认定。
如档案中最早记载出生时间的材料与现户籍登记的身份信息不一致,或档案中多份材料出生时间不一致,有涂改、虚填(填大或填小)等涉嫌造假且难以认定的,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查找相关证明材料,如生源地派出所的原始户籍登记册、认可普查登记表、登记卡片等,材料形成时间早于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的有效,晚于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的,须到医院调阅其出生证明、病案记录等。
四、如因上学、入伍、招工等将出生时间虚填,可否更改
个人因上学、入伍、招工等将出生时间填大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为避免个人重复得利,只能认定为个人在上学、入伍、招工等填大的出生时间;个人因上学、入伍、招工等将出生时间填小的,经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的程序作出决定,确认为改小出生时间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
五、涉嫌造假档案如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1.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2.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3.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3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4.存在其他违规违纪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每个人的出生时间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固定的事实,除户籍记录错误外可申请更改外,不能因为个人利益原因随意更改,或在个人人事档案材料中随意填大或填小出生时间,甚至到户籍派出所更改户籍身份信息。
一、出生时间不可随意更改的缘由
新中国前,绝大多数人是没有个人档案的,个人出生时间都是口口相传,按父母说的记录和填写。新中国后又过了30多年,一部分干部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没有档案,如何确定这部分人的时间是个问题。为妥善解决这部分干部的出生时间问题,1990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办理干部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的相关通知,对于不清楚、不准确的出生时间,必须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计算年龄,此时以户口为准可以申请更改出生时间。
2006年10月起,国家为防止一些干部到退休年龄却不愿意退休而将年龄改小获得个人利益的情况发生,印发关于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不再办理干部更改出生时间的要求。近年来,出现了年轻干部和晋升无望的中年人,尤其是基层干部,由于工作压力大,希望早点退休,而产生将出生时间改大的想法,同样属于个人获得利益的情况,因此不允许随意更改出生时间。
二、个人确定出生时间方法
个人确定出生时间通常依据一些常见的方式,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出生证明是由相关卫生机构颁发的官方文件,记录了一个人的出生日期和时间,这是最常用的确定出生时间的方式之一。医院病案记录是在一个人出生时由医院工作人员记录的包括出生日期和时间相关信息资料通常被认为是可靠的。有时候,家庭成员可能会在一个人出生时记录下相关信息,包括出生日期和时间。这些记录可能包括出生证书、家庭相册或其他家庭文件,虽然这些记录可能不如官方的出生证明或医院病案记录可信,但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可作为确定出生时间的参考。
三、组织或单位确定职工出生时间的方法
组织或单位对于职工出生时间存疑进行认定的方法通常结合其人事档案中最早记载出生时间的材料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为档案中第六类的《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若档案中无入团材料,可在第二类自传,第四类毕业生登记表,第五类早期政审材料,第九类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时间结合现户籍登记的身份信息来进行认定。
如档案中最早记载出生时间的材料与现户籍登记的身份信息不一致,或档案中多份材料出生时间不一致,有涂改、虚填(填大或填小)等涉嫌造假且难以认定的,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查找相关证明材料,如生源地派出所的原始户籍登记册、认可普查登记表、登记卡片等,材料形成时间早于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的有效,晚于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的,须到医院调阅其出生证明、病案记录等。
四、如因上学、入伍、招工等将出生时间虚填,可否更改
个人因上学、入伍、招工等将出生时间填大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为避免个人重复得利,只能认定为个人在上学、入伍、招工等填大的出生时间;个人因上学、入伍、招工等将出生时间填小的,经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的程序作出决定,确认为改小出生时间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
五、涉嫌造假档案如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1.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2.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3.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3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4.存在其他违规违纪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